发布时间:2025-04-21 19:59:0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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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前期积极与被告汪某某沟通,对其释法明理、晓明利害,汪某某在了解到其可能面临的败诉风险后,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赔偿赵某等人的损失。2024年12月26日下午,20起案件并案集中开庭审理。开庭前,法官悉心组织调解,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了解各方意愿,以沟通换互解、以情理促互谅。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20起案件均调解成功,其中12起案件的案款汪某某当场履行,剩余案件案款汪某某承诺将于3个月内还清。赵某等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往往会引发群体性的矛盾纠纷,扰乱正常的消费市场秩序,本案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该种情形下胜诉兑现的难度,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妥善化解纠纷,及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跑出为民服务的“加速度”,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另,需要注意的是,预付式消费活动在资金安全、服务质量、合同订立等方面都存在风险隐患。故对于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要谨慎选择商家、谨慎消费,尽量避免大额充值办卡,不盲目轻信各种优惠活动;应与商家签订正式的合同,认真审阅合同条款;注意保留消费凭证,及时掌握卡内余额;遇到纠纷时,及时找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消协组织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8月17日,石某为购买拆车发动机,添加某销售部的微信沟通具体事宜,某销售部承诺发货前会给石某发视频,并表示其出售的发动机秃机(即不包含附件的发动机)不存在烧机油、高温、漏油等情况,后石某扫码支付款项。2023年8月18日,某销售部将快递发出,于两个小时后才将货物视频发送给石某,且在此之前经石某多次表示要看照片及视频时,均未按要求发送。石某收到货物后发现发动机秃机明确存在油泥沉积情况,且存在多处残缺、损坏情况,石某向某销售部要求退货退款后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某销售部违反承诺,先发货后发送视频,且其发动机秃机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多处残缺、破损的情况,构成违约,石某有权退款退货。新沂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某销售部退还石某1600元。
随着车辆二手件交易市场的膨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直接通过线上的方式购买车辆二手件,但部分商家以次充好、售劣售假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不给看货直接发货”、“绕过平台走微信”等为线上交易量身定做的交易套路,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黑心商家的嚣张气焰,维护了良好的消费氛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系因交易的对象为发动机秃机,故该交易为合法,若交易的对象为发动机总成(即包含发动机上所有附件的整台发动机),则需要严格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家需要对应的从业资质,若商家无相应资质,则该交易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选购二手车件时,擦亮眼睛,及时查看商家资质,在正规平台上交易,切莫上当受骗。
直播带货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消费方式,消费者往往只需“一划、一看、一点”就可以完成整个购物流程,直播平台如抖音、快手等有较为完善的打款、售后机制,若商家无法正常发货或者货物质量不合格,相关平台可以及时退款,消费者权益有最基础的保障。部分商家认为上述直播平台的抽成较高,故选择抖音、快手引流,闲鱼平台进行线下交易,降低税费,但闲鱼平台为二手交易平台,打款规则与直播购物平台不相同,发生纠纷时无法及时追回购物款,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故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直播平台购物时,务必选择在平台内付款,不要选择与商家进行跨平台、线下交易,不同类型的平台交易规则不同,以免出现上当受骗钱款难追回的情况。
2024年6月,寇某在咸鱼APP上出售二手电脑一台给山东烟台买家,成交价为4500元,并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某丰公司向卖家交付货物。由于某丰公司员工在包装电脑主机时,并未将显卡置放在包装盒内,导致电脑在运输途中毁损。买家在验货时发现毁损,遂取消了购买,因此导致寇某寄出的电脑被退回,寇某也因此退还了货款。现因与某丰公司就其运输导致电脑受损赔偿一事,双方经协商未果,寇某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某丰公司《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约定对于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额为7倍基础运费。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约定对于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额为7倍基础运费,且某丰公司亦对该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但根据法律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某丰公司对寇某托寄的电脑主机及显卡,仅进行了气泡囊和防摔气柱填充盒子内部的简易包装,该包装与下单微信小程序中所提示的电脑寄件包装情况不相符,某丰公司未按要求对该寄件物进行包装,因此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损失,应认定某丰公司存在重大过失。但寇某在案涉寄件下单时并未对此进行特别注意及了解,也未因此对其所寄件的物品选择保价等,故在相关物品寄出后出现损失的获赔责任上,寇某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所述,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货物的残值,新沂法院酌定某丰公司赔偿寇某损失3000元,并退还快递费50元,合计3050元。判决后双方并未上诉。某丰公司亦在庭审中表示会加强对于快递人员的培训,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本案系较为典型的运单中免责条款是否免责的案例。运单中的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条款虽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的运损主要系由快递人员未按照规定适当打包所造成,故快递公司具有重大过失,运单中的最高报价约定无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当场向某丰公司发出“口头司法建议”,督促建议其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某丰公司表示庭后落实,该案的处理,发挥了“判决一起、警示一批、预防一片”的效能,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某健康管理公司建档进行服务消费,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朱某在未享受全部服务且身体出现疾病状况时,即向某健康管理公司提出了要求退费的申请,某健康管理公司在未予同意后不久即关门停业,结合朱某本案要求退还剩余服务费之诉讼请求等,双方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应予以解除,故此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某健康管理公司应退还朱某剩余未消费的服务费用。朱某作为消费者,系应某健康管理公司要求而进行相关费用的交纳,某健康管理公司因此所提供的不同收款账号等,并非朱某所能审查和控制,故对某健康管理公司以此主张其未收到朱某相应充值费用的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新沂法院判决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朱某未消费数额21万元。
本案在预付式消费中具有较强的普遍性,预付式消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采用“预付”“充值”等付费模式,具有持续性履行的特征,故容易出现消费者因故无法继续消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消费者出现上述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商家退还未消费数额。此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理性、谨慎,杜绝盲目、过度消费,避免上当受骗。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批发部使用鹿茸这种保健品原料生产普通类食品导致饮用者身体不适,且产品包装上未贴注载明生产日期、厂家地址、电话及保质期、储存方式等必要信息的标签,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某批发部的经营者李某对其释法明理,李某认识到其作为经营者亦需要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把关,遂主动联系王某进行退赔。后在新沂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某批发部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款1000元,案结事了。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保健意识逐渐增强,但许多商家售卖的保健食品为“三无产品”,或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且其中往往含有违禁物质,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其应当在外包装处标注“蓝帽子”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及批准文号,若无上述标志及批号,则仅能认定为普通食品,消费者需注意防范风险和保存证据,避免上当受骗。本案的处理,不仅对违法行为坚决亮剑,而且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百货店所售案涉产品为食品,但其宣传的广告页面中明显含有预防、治疗等表述构成欺诈,故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最终新沂法院判决某百货店在退还货款的基础之上,并支付货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容院的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其经营场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为张某提供案涉美容服务过程中,隐瞒其不具备相应美容资质的事实并注射水光针,其上述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故对张某在接受其案涉美容服务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某美容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未选择在正规医疗机构进行美容手术,未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综上,新沂法院判决某美容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
本案是典型的无证医美导致人身健康损失的纠纷案件,某美容院在隐瞒其未取得医美资质的情形下,开展医美业务,导致消费者人身健康损失,其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消费者选择无医疗资质的美容机构实施医疗美容,其对于自身的损失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处理,不仅打击了无证医美的非法乱象,又为经营者与消费者敲响了警钟,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此外,希望消费者理性看待医疗美容,审慎做出选择。同时,作为美容机构,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缺乏医疗资质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手术,以免受到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