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4 19:34:0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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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规制恶意索赔。《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三是新增新兴业态许可审查要求。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重点从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四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将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人员制度、“三防”设施、温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许可审查条件中,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相一致,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4年第1号公告,发布47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主要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项通用标准、《乳粉和调制乳粉》1项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1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花生四烯酸油脂(发酵法)》等7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松 香季戊四醇酯》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和6项修改单。上述标准制定修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群众健康权益,兼顾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参考国际相关法规和通行做法,标准制定修订过程充分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
本次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纳入了该标准2014版实施以来,截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5号公告,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规定;基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评估结果,修订了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避免食品用香料滥用,修订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等。《乳粉及调制乳粉》根据乳品行业发展和消费者需求,进一步规范调制乳粉产品要求,纳入骆驼乳等多种特色乳畜的乳粉要求,维护促进消费者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通知》要求,标准研制应当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标准指标设置科学合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协作组,提供项目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确保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并充分调动发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作用。
二是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引导食品企业对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一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按照统一的格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上传。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一是强化备案后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逐步转变为事后管理,重点是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二是提升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和应用水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指导,鼓励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加强企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实用性,发挥食品企业标准推动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通知》强化了责任主体。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报备案、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等负责。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简称食品评估中心)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协助组建地方特色食品标准技术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负责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系统(简称备案信息系统)和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查询平台。
《通知》明确了备案范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不应当包括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
《通知》还明确了备案程序。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食品评估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并在备案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食品评估中心定期组织协作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备案,并在食品评估中心网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查询服务平台)公布标准文本;发现存在问题的,在备案信息系统中将问题反馈相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备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备案材料,或者研究修订、废止相应标准等。
《工作指南》明确了备案主体、备案内容、备案流程、备案管理要求,以及食品原料等事项的具体备案信息和要求。对于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获得配方注册和生产许可后,在正式投产前,应当依法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对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主要备案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原料(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等信息;对于产品配方,主要备案实际生产时依法依规可调整的配方组成成分信息,不重复备案配方注册内容;对于标签,主要备案除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以外的上市产品的标签。
《核查要点》以临床试验过程为主线设置核查项目,覆盖临床试验全过程,设置了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受试者筛选、临床试验方案执行、安全性信息处理与报告、临床试验记录、临床试验数据溯源、试验用样品管理和生物样本的管理等10方面56个核查项目。具体核查内容既关注原始资料与注册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也关注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评价的重要数据或记录。同时,兼顾影响临床试验质量及可靠性因素,包括临床试验参与各方的资质能力和职责落实、试验过程完整性和可溯源性等。
此次将以人参、西洋参、灵芝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纳入备案管理,是首次将我国传统中药类原料的保健食品纳入备案管理,故特别强调备案产品应符合传统食用方式、传统食用人群和传统加工工艺。同时要求备案人必须具备自己加工保健食品的能力,落实备案人的主体责任。为能够实现产品质量可控和标准化生产,备案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原料提取等前处理能力,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纳入备案管理。在传承传统保健养生文化的同时,保障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审评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开展换证审评,并将审评结论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审批。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注册证书,注册号更新为“国食健注 G/J 年代号+序号”(其中“年代号+序号”不变),证书备注栏标注原产品名称、原产品注册号及“原注册证书换证后失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换证申请。注册人可依据规定要求重新提出换证申请。换发的注册证书或不予注册决定书,同时抄送注册人所在地和核发生产许可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指导意见》从提升餐饮服务品质、创新餐饮消费场景、增强餐饮业发展动能、弘扬优秀餐饮文化、促进绿色发展、优化餐饮业营商环境、加强组织保障等七个方面,提出22项具体政策措施,将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完善餐饮业标准体系,支持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创新夜间餐饮、休闲餐饮、文旅主题餐饮等消费场景,支持发展社区餐饮、老年助餐、地方特色餐饮、乡村休闲餐饮,培育一批知名餐饮品牌、美食集聚区、小吃产业集群、餐饮促消费平台,加快餐饮数字化赋能,扩大中餐国际交流合作,推动餐饮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4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