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4 19:36:1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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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赵先生5月份在青岛市崂山区利达商场购买了4盒“纯果乐100%果汁”,共花费70元。但在购买的时候却发现,果汁盒上附赠的酒精湿巾共有3个生产日期。“3个生产日期各不相同,这到底是意外还是厂家生产的问题?”赵先生联系了生产厂家,但对方迟迟没有回复。湿巾的生产企业名为“大连嘉木泽商贸有限公司”。该企业称,工厂的制作工序为:先制大包装外袋,再做内包装单片湿巾,最后再由人工进行外袋包装……日期均在保质期内,不影响正常使用,属正常生产流程。
纯果乐工作人员称,在此之前他们曾咨询过当地工商部门,对方称这种做法没有问题。但是信网通过网上查询到,早在2011年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中第18条就曾明确规定: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就是说,不管内外包装是何时生产,都应该按照最早的生产日期进行标示。很明显,该厂家的做法已经违规。